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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15%预留用地转为货币补偿的征地配套政策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6-04-29

 预留安置用地货币补偿费用按照《昆明市土地征收管理暂行

办法》(2008年5月5日市政府第18号公告)执行,将安置用地

折算成等值货币,标准为征地片区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15%。该

笔费用依据呈贡新区新管通【2010】65号文件,土地供应由用地

单位全额缴入阳宗海财政,五年时间过去了,相关部门多次推诿,

至今对落实该政策没有一个明确的实施办法,严重影响了被征地

群众利益,阻碍了失地集体经济发展,造成了征地工作的难度,

现建议: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征地人员进行货币补偿;

2、建议阳宗海管理委员会制定相关实施方案,维护失地群众

利益;

3、有关部门对各社区征地面积进行分批次的统计,按照相关

批文对补偿资金进行分账通告,在财力允许的条件下,有计划的

逐年兑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