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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呈贡区人大代表履职积分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2024-07-12

(2024年6月6日昆明市呈贡区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代表履职管理,激励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履职积分管理对象为昆明市呈贡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条 履职积分管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履职积分管理工作在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和各人大街道工委组织实施。

第五条 代表履职实行年度积分登记,履职基础分值为100分,设激励加分项,以每年1月至12月为一个登记周期。

第六条 以下履职情况应当列入代表履职积分登记

(一)代表履职基本要求(32分)

1.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

2. 遵守宪法和法律,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无违法违纪行为;

3. 保守国家秘密;

4. 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无社会不良影响。

(二)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履职情况(35分)

1. 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情况;

2. 出席代表团会议、审议发言情况;

3. 依法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以及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三)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职情况(33分)

1. 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府一委两院”及其他部门组织的各类会议情况;

2. 参加区人大常委会以及人大街道工委组织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工作评议、专题座谈等活动情况;

3. 参加区人大常委会以及人大街道工委组织的履职学习、专题培训等情况;

4. 参加代表小组(专业代表小组)活动情况;

5. 参加代表进站(室)接待选民、群众等活动情况;

6. 密切联系选民,主动听取和反映选民意见,并填写代表联系选民登记表;

7. 向选区选民述职,接受评议监督情况。

(四)激励加分项

1. 带头向选民、群众宣讲党的方针政策和人民代表大会精神情况;

2. 为选民、群众办实事、解难题情况;

3. 积极履职,主动为基层、群众化解社会矛盾情况;

4. 代表所提建议被区人大常委会列为重点建议情况;

5. 代表在重点项目建设、乡村振兴、民生保障等重点领域发挥引领示范作用,表现突出并受到区级及以上党委、人大、政府表扬情况;

6. 代表履职事迹受到区级及以上主流媒体宣传报道情况;

7. 代表撰写的履职调研文章、人大工作宣传稿件在区级及以上媒体发表情况。

第七条 代表履职积分登记方式

1. 代表履职积分登记采取纸质登记和网络平台登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 代表应将每次履职情况及时发布到“代表履职服务平台”上,并填写《昆明市呈贡区人大代表履职积分登记表》(附件1),年末交由人大街道工委复核、上墙公示、归档记录;

3. 区人大各专委、区人大常委会各委室应在每年年底将组织代表开展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工作评议、专题座谈等活动情况,通过《昆明市呈贡区人大代表履职活动记录表》(附件2)提交各人大街道工委,统一进行履职积分补充登记;

4. 人大街道工委应在每年年底将代表履职积分进行审核汇总,报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

5.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应对各人大街道工委上报的《昆明市呈贡区人大代表履职积分统计表》(附件3)进行复核,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负责将主任会议审定后的代表年度履职积分反馈至各人大街道工委,由人大街道工委向各自代表团全体代表进行通报,并向代表所在单位和选区选民反馈。

第九条 代表可对本人的履职积分进行查询,如本人对登记的履职信息有疑问,可向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反映,由代表工委协调人大街道工委对履职信息进行核对、修正,并向代表反馈和解释。

第十条 通过积分登记,将代表履职评定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其中:60分以下的为不称职,除去不称职的外每个代表团再按20%的比例评定优秀,其余的为称职。代表履职积分情况作为通报表扬、届末评优、推荐留任的重要依据。对积分较低的代表,进行提醒。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呈贡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

附件1:昆明市呈贡区人大代表履职积分登记表

附件2:昆明市呈贡区人大代表履职活动记录表

附件3:昆明市呈贡区人大代表履职积分XX街道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