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8-30
区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工作职责:
(1)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有关农业、林业、水务等方面涉农议案,提出审议报告;
(2)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议题;
(3)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有关质询案,听取答复,提出报告或初审意见;
(4)负责拟定农业与农村工作方面的监督工作计划,承办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有关监督工作,组织开展相关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工作;
(5)根据上级人大的要求,完成有关农业农村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执法检查和调查研究等方面的工作;
(6)承办区人大代表提出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与本委员会职责相关的群众来信来访;
(7)配合常委会办公室做好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接待和服务工作。
(8)承办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