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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职责

发布时间:2024-08-30

区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职责:

(1)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议案,提出审议报告;

(2)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提出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有关的议案;

(3)对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4)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交付的有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议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的答复,并提出质询案的处理情况报告;

(5)对本区实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对面法律法规的情况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有关的工作进行检查、视察和或调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主任会议提出检查、视察或调查报告;

(6)协助区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必要时可以听取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专项工作汇报,并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

(7)对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初审,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初审报告;

(8)办理省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党组、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