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8-30
区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工作职责:
(1)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2)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有关监察和司法方面的议案,提出审议报告或者处理意见;
(3)审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审查处理意见。主动向市人大报送备案本级人大的规范性文件;
(4)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有关监察和司法方面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的答复,并提出质询案的处理情况报告;
(5)检查本级监察和司法部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议或者决定的情况,听取本级监察和司法部门的工作报告;
(6)对全国和省、市人大常委会发来的征求意见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草案,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座谈讨论,提出修改补充意见,整理上报;
(7)负责拟定监察和司法工作方面的监督工作计划,承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监督工作,组织本委员会委员和有关区人大代表,开展相关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对发现的重大疑难问题,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同意,可以组织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处理意见和建议向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报告;
(8)对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监察和司法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9)接待和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做好信访件的监督落实工作。
(10)办理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